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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延津县**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新获建**县民安小区1号、2号楼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3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获嘉县,本案涉及交易的结算及支付均涉及到上诉人,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河南新获建**县民安小区1号、2号楼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在河南省延津县,故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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