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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有限公司与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3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已与新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随**有限公司已与新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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