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3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已与新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随**有限公司已与新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