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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得军、赵**与河南骏**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位得军、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骏**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位得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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