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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荆**等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荆**、陈**、赵**,申光洲、王**、陈**、孙**、王**、武**、陈**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崔**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16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等十一人、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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