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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诉张XX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XX诉被告张X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8月1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我补偿款20万元,当日被告支付了5万元,下欠的15万定于2006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出具了一份欠条。至今被告一直未支付下余欠款。直到2008年7月份我在贵院起诉被告支付欠款时,被告才找到我协商还款事宜。我同意后于2008年8月10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但被告在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后,至今未能还清下余欠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欠款不是实际借款,只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为补偿。现在我外债累累,且孩子在山东**学校上学,每年的开支5万多元,现在没有能力补偿原告15万元。另外,离婚后原告一直没有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在山**学校上学5年的花费近30万元,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我认为离婚协议是不公平的,欠条上的15万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欠款,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无法律依据,双方也没有约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8月1日协议离婚,并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注明:“一、许*文苑住房2套归女方,家中财产归男方。男方先付女方现金伍万元整,剩余壹拾伍万元男方出据欠条。二、儿子张**男方抚养,女方有权利随时看望,女方不拿抚养费。三、无债务。”在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现金后,又依据协议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钱小*现金壹拾五万元整。(一年内还清)张XX2005.8.1”。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该款。

庭审中,被告认可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辩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但又自认未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该协议,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也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给付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作为补偿向原告支付现金20万元,在先支付5万元后,下余的补偿款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一份,因此该欠条的性质应为被告自认的债权债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中所称的现金是以补偿的名义给原告的,且儿子张*上学费用较高,原告也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没有能力支付承诺补偿原告的15万元,但本案双方存在的欠款关系是因解除婚姻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自愿支付的,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并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被告以此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XX15万元。

二、驳回原告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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