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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刘**与三门峡市似水年华酒吧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英名、刘**因与三门峡市似水年华酒吧(以下简称似水年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英名、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似水年华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姚英名、刘**已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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