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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绪诉被告三门峡市**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董*绪诉被告三门峡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家沟村委)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绪、被告法定代表人牛文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绪诉称:2007年至2008年,原告为被告管理弃土渣场,应得工资900元和1230元,被告至今未付。2007年12月1日,高速铁路占地应赔偿原告地面附着物12000元,2008年8月11日,高铁占地应赔偿原告8000元。被告从高铁赔偿单位领回钱后,至今未支付给原告。2011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为被告修建路基,被告应支付7000元。以上款项,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但一直推脱款未到位,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共计291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村委辩称:7000元的条子是现任村主任给原告打的,等高铁补偿款拿回来之后就付,其他的票据必须得等上任的村委会、监委会等盖章我才能给付,不然不好报账,对于这些事情得问一问上任的支书和村主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原告为被告管理高铁弃土渣场,被告应付原告报酬,被告2007年12月1日为原告开具两张领款条,分别为900元和1230元,被告未将该该款项支付原告,后两笔款项得到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追认。因修建高速铁路需要拆除归原告所有的地面附着物,被告应支付原告赔付款,2007年12月1日、2008年8月1日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领款条两张,分别为12000元、8000元,该两笔款项也未支付原告,也得到了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追认。后因高铁修路基用土,被告法定代表人又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金额为7000元。后原告找被告讨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各项欠款共计291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五笔欠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领款条、欠条为证,被告应当承担清偿义务。被告辩称除了7000元这笔欠款之外,其他四笔款项必须得等上任的村委会盖章才能给付,该辩称属于额外增加原告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三门峡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其欠原告各项款项共计2913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朱**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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