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被告田**、田**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田**、田**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下半年,原告王*与被告田**达成永兴花园1号楼外墙保温抹灰工程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永兴花园1号楼外墙保温抹灰施工,交工后结算后即支付工程款。2008年12月2日,经双方结算,总价款为61000元,二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余款12000元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明察公断如诉求。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田**、田**承包了三门峡市检察院家属楼1号楼外墙保温抹灰工程,并交原告王**人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方为1号楼外墙保温抹灰施工,交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2008年12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并书写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1、1号楼外墙抹灰工程量:面积6100平方米x单价10.00元u003d61000元。2、合计大写:陆万壹仟元整。3、按合同价款暂付80%,保温板粘贴结束经验收合格付清剩余款项。4、按合同价款应付48800元整。5、扣减生活费7000整。6、应付款48800元—生活费7000元u003d41800元整。7、大写:肆万壹仟捌佰元整。原告王*、原告方工人李xx、被告田**、田**均在该份结算清单上签字同意。被告按照结算清单约定,支付给原告总价款的80%即48800元,扣除7000元生活费后为41800元,剩余20%的工程款122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借故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号楼外保温墙抹灰工程量结算清单一份,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田**达成的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结算,被告支付给了原告80%的工程款,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给付拖欠工程款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田**支付原告王*工程款12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2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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