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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民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国民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我租用被告煤场和房屋开办煤场,期间,被告多次向我借款。2010年8月17日,被告将多次向我借钱的借据要走,给我重新打一张欠我18500元的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我欠款。无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我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18500元属实,但是我后边还有几间房子,朱国民给我扒了,我要求朱国民给我赔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原告朱国民与被告刘**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刘**将三门峡市区陕州路北端向东、六峰路北段沿铁路向西,在以上两路之间铁路南,上村中联橡胶厂南院一块场地(该场地东至蚂蚁研究所西墙,西至铸造厂东墙,南至十一局设备库北墙,北至中联橡胶厂南墙)及地面上的简易房屋十四间,一同租给乙方朱国民做煤场使用。二、租赁期为五年,自2007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如果租期满后,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场地,甲方可与乙方续签合同。三、租金及付款办法:经双方协商,年租金确定为壹万元整,分两次缴纳,每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五千元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租赁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告刘**多次向原告朱国民借款,并口头承诺用房租款冲抵借款。2010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2007年3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于2010年8月17日终止,原乙方的任何债务与甲方无关。同日,原、被告对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刘**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小*房租款壹万捌仟伍*元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2011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一份、终止协议一份、欠条一张、照片三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房东,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租赁合同终止,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欠款,不应长期拖欠,由此引发纠纷,应负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朱国民扒毁其房屋,系另一法律关系,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归还原告朱国民欠款18500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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