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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牛肉,几年来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在2010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45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借故拖欠不还,无奈,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原系“西安羊肉泡馍”的店主,原告李*与父母在市区和平市场开设一家牛肉店,几年来一直给被告张*开设的饭店供应牛肉。2010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给原告李*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李*肆万伍*捌佰元整(45800元),欠款人张*”。后原告催要无果,于2010年11月10日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一直下落不明,原告李*向被告父亲张**打听张*下落,其父亲称张*由于开饭店亏损,从2010年11月就走了,一直没有回家,家人也不知道他的消息,并称有消息会及时通知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调查笔录一份及被告张*的户籍证明一份,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拖欠原告李*牛肉款45800元,有被告手写的欠条在卷佐证,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货款,不应拖欠,引发纠纷,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归还原告李*欠款45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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