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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熊**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我带人为被告建房,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房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我支付建房款40909元,已付30800元,下欠9309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我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欠款930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带人为被告建房,双方约定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房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建房款40909元,被告已付30800元,下欠930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由被告出具的结算证明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建房,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建房款,原告依据双方的结算证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剩余建房款,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建房款9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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