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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丛长顺诉被告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长顺诉被告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丛长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37.5元;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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