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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赣榆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赣榆县**村民委员会(简称朱村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1)连商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其年老多病无能力承包本案承包地,其只是代理其三个儿子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收据不能证明系其承包土地。本案承包地系朱村店村委会违法收回家庭承包地后,扣减其家庭承包地,扩大机动地,再高价发包。朱村店村委会违法调地后,既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变更登记,亦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故双方承发包关系无效。本案承包地仍应属于其三个儿子的家庭承包地,故不应缴纳承包费。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朱**委会提交意见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00年,因农业税及各项土地费用太重,农民抛荒严重,朱**委会经研究决定,将全村村民承包的土地统一收回进行重新分配,按人均半亩地分配口粮田,剩余1100亩土地作为机动地进行发包。2003年10月份,朱**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又对公路沿线发展200米绿色通道,将部分村民所承包公路沿线的土地收回统一发包。在此情况下,王**承包了青抗公路南的14.5亩土地用于植树,承包范围东至一队地界,西至王**承包地界。王**向朱**委会交纳了承包费。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费一年一交,每年先交款后承包。2007年以前,王**按照每年每亩240元交清了承包费。自2008年开始,王**拒绝交纳承包费。该地块至今由王**承包植树。

2010年8月6日,朱**委会诉至江苏**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支付拖欠的承包费8700元。2010年10月27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0)赣商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委会给付承包费8700元。王**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2003年起至2007年止,王**实际承包经营朱村店村14.5亩土地,其按照朱**委会确定的标准按年度向朱**委会交纳了承包金,双方之间已形成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自2008年起,王**拒不交纳承包费,朱**委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王**缴纳土地承包费,原判决王**向朱**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并无不当。至于朱**委会收回全村土地进行重新发包问题,因该问题涉及调整村集体土地和全村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故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原判决对王**该主张不予理涉,亦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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