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陆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