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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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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