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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诉沈某某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施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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