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施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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