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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黄**诉被告前郭县长山镇那嘎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前郭县长山镇那嘎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01年,原告经被告同意开荒耕地3.7垧,每年每垧缴纳承包费500元,原告耕种了1年。2002年春,被告将我开荒的3.7垧耕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经过我与被告协商,2008年5月1日,被告同意自2002年至2008年按机动地价格每年每垧补偿3000元,共计为77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给付补偿款77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前郭县长山镇那嘎岱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黄**补偿款75000元。此款分三次付清:分别于2009年末给付20000元,2010年末给付20000元,2011年末给付3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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