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雷**,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曹**、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曹**、张**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曹**、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曹**、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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