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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高**、曹**、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雷**,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前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曹**、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曹**、张**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曹**、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曹**、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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