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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农业承包合同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0)徐*终字第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2003年底,陈*与陈**等人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形式将五组低洼插花地流转承包给陈*,并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由陈*连片进行低产田整治改造,上述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后因国家农业政策调整,陈*将有好的收益,陈**便擅自违约终止合同,陈**未经陈*同意即将土地收回自己耕种是错误的,一审期间陈**提供的两位证人陈**和陈**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双方当事人未解除土地流转合同,陈*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即有权要求陈**返还1.3亩土地。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答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3年10月16日,陈*与陈**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陈**将2000年9月30日承包的座落于邳州市陈楼镇左东村5块土地计3.285亩流转承包给陈*开发养殖使用。合同中还约定,自合同签订后流转承包土地的一切税费由陈*承担,陈**原承包土地使用权终止,从此陈*享受国家集体第二轮承包土地合同一切待遇,陈*可在国家二轮承包期内转让给他方使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陈*即耕种陈**土地。2003年12月,陈*与陈**签订合同,将其流转承包来的陈**的“桥南”1亩土地(实为0.935亩)与陈**承包的“黄洼插花地”1.3亩调换使用。后由于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国家基本农业政策重大调整,陈**曾找陈*协商给其一些粮食或钱,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2005年秋季,陈**将已流转承包给陈*的土地自己耕种。2006年6-7月份,陈**将土地收回自己耕种。

本院另查明:2009年涉案土地被陈**转包从事生态园经营,从而获得经济补偿。

2009年6月19日,陈*向江苏**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返还涉案土地,该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陈**签订土地互换合同,约定陈*将承包陈**的1亩土地与陈**的1.3亩土地互换使用,该合同的签订系陈*与陈**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后因2005年陈**收回土地自己耕种,导致陈*与陈**签订的土地互换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陈**于2006年6-7月份将涉案土地收回自己耕种,陈*没有证据证明对此曾提出异议,双方所签订的土地互换合同实际已经解除。陈*在时隔三年后提出要求陈**继续履行土地互换合同并返还流转土地1.3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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