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养殖场诉被告周*、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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