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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溧阳市**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埭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小双于2014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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