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