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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陈**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8年秋天经诸城市密州**村委会同意,原告使用坐落在陈家村村东养殖场1.58亩建设养殖场,原告占用0.8亩建养猪场,另外0.8亩无偿租给陈**建养殖场。1999年5月11日原告和陈家村村委签订上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2003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占用我承包地0.8亩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0.8亩,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愿协商处理该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1日,原告徐**与诸城市密州街道陈**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陈**村委将1.58亩地承包给原告徐**使用,承包期至2029年5月11日。1999年原告将承包地中的0.8亩无偿租给陈**使用,2002年陈**将地上附着物转让给被告陈**,陈**一直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1999年5月11日承包合同中原告承包土地中的0.8亩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享有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29年5月11日,被告享有该合同中的权利,与原告无关;如土地被占用所得补偿款、赔偿款都归被告,与原告无关;

二、被告自愿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4年7月18日前付清;

三、本次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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