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树林、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树林、张**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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