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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叙友与诸城市百尺**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叙友与被告诸城市百尺河镇东龙泉社区东龙泉经济联合社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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