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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与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广丰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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