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