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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与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诉被告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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