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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经济合作社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3年3月6日致电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欧**,其回复没有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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