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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何某某与四会市下茆镇某管理区杉木岗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何某某,被告四会市某村委会杉木岗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马陂杉木岗合作社)的负责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何某某诉称:俩原告于1999年10月18日以乙方身份与甲方四会市果牧场(原计委下属果场)承包落在四会市某镇马*管理区、山茶丫、桃仔塘、大路沥山坡范围内、面积约300亩左右的山坡地,以发展树木、水果及养殖业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0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承包期为20年,但乙方承包三年即于2003年3月26日因所承包的有部分山坡地即大路沥山坡地范围转交给某镇马*村委会的竹斗岗村和杉木岗村,所以俩原告于2003年3月26日以乙方的身份又与竹斗岗村、杉木岗村两村从新签订承包大路沥山坡地范围内的承包合同,从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承包期为17年,即接原四会市果木场的承包期限,在承包期内乙方一直都依照合同所订立的协议规定,桉树缴交所承包的租金等一切费用,依照合同规定种植果木及发展种养业。但于2008年尾我市全面办理林权证,因为发包方竹斗岗村和杉木村以他们的名义办理了所发给俩原告的山坡地的林权证。现在乙方承包人所种植的桉树已经成材需要砍伐,而杉木岗村(现任村长)拒不交出所发包给乙方的林权证提供给俩原告去办理所种植的桉树采伐证、使乙方无法正常作业,经原告多次与杉木岗村的存在被告协商无果,后又去该村委会及下茅镇维稳中心、司法所多次调解仍然无果。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交出原告所承包的大路沥山坡地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林权证、以便办理该承包地的所种植的桉树砍伐证等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确认合同有效,乙方所种植的经济作物一切归原告所有。

原告提交证据:1、承包山坡地合同。2、租金收据。3、民事裁定书。4、关于承包款交收办法。5、维稳办、司法所调解书。6、何某某身份证。7、陈某某身份证。8、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木岗合作社答辩称:我村提供了2011年11月22日砍伐证,第一次都能砍伐,第一次砍伐时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就砍伐了桉树,那么第一次就不需要经过我方同意就能砍伐,那么我方认为第二次不需要我方协助。

被告提交证据:1、砍伐证。2、通知。3、村民决议书。4、村民表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6日俩原告(乙方)与四会市某镇竹斗岗村、杉木岗村(甲方)签订了《承包山坡地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四会市某镇马陂管理区、大路沥山坡地范围内,面积约100亩左右山坡地及柑、桔、橙、芒果树以及两间旧建筑物承包给乙方开发种养业,承包期从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承包期内,如上述山坡地出现产权及使用权纠纷的,由甲方理妥,如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等内容。因俩原告在上述承包地种植了桉树,准备砍伐桉树,需被告马**木岗合作社协助办理砍伐证(即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但被告未予协助,经四会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撤回确认合同有效,乙方所种植的经济作物一切归原告所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助俩原告办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是被告马**木岗合作社的附随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逾期不协助的,由原告自行办理;而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四会市某村委会杉木岗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何某某办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被告逾期不协助的,由俩原告自行办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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