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广丰村经济合作联社与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合作经济社与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珠海市斗**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何某某与四会市下茆镇某管理区杉木岗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会市龙甫镇某村委会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冯**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广丰村经济合作联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会市民小组与四**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l5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