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与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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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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