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顺**合作经济社与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合作经济社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