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启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合作经济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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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