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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长厚与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菅**与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1)昌中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新民申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1)昌*二初字第725号民事裁定和(2011)昌中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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