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与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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