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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李**、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魏新朝与李**、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阿**第3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新朝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听证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经复查查明,2013年3月7日,魏新朝与李**、李**、李**签订一份《果园经营承包合同》约定:魏新朝将自己位于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4大队6小队的123亩骏枣、灰枣园承包给李**、李**、李**,承包期限为15年(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人应按照一定标准向发包人上交骏枣和灰枣抵作承包费,其中2013年应上交骏枣220公斤/亩。骏枣采摘时间为霜降落叶后第七日开始,上交的骏枣为通货(干皮、坏枣除外)。合同签订之时,承包人交押金10万元,2013年红枣出售之后,交第二次押金10万元,合同期满发包人无息退还承包人押金。

合同签订后,魏新朝将自己123亩骏枣、灰枣地及水利附属设施(即抽水设施用电线路)一并交给了李**、李**、李**。7月8日因果园抽水用电线路设备存在规格不相匹配等技术问题,被供电方通知整改。直至29日恢复正常供电。9月7日,魏新朝果园相邻承包户将李**、李**、李**承包地用电线路切断停电至今。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另查明,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4大队**小队果园所在地靠用电抽地下水进行农田用水浇灌。两次停电未能灌溉浇水,经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李**、李**、李**承包的123亩红枣地块(即魏新朝发包标的物)7月份因断电未抽水灌溉,9月份以后也因断电未抽水灌溉,是造成红枣营养不良的主要原因,产生大量皮皮枣和僵化枣,失去商品价值,经济损失为1060899.6元。

两次停电不能及时抽水灌溉形成严重后果后,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2013年11月3日形成最后一次书面协议约定:承包人上交红枣变更为折合上交人民币30万元,此款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14年1月8日,经双方共同协商解除了《果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

123亩红枣地返还后,诉讼中,魏新朝申请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李**、李**承包期间枣树管理修剪不当,造成损失进行鉴定,死亡红枣树,主干死亡有发出实生根蘖的红枣比例为7.78%,120亩红枣园死亡红枣树价值74267.9元。损坏滴灌设施价值116112元,公杂费100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本次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再审人魏**与被申请人李**、李**、李**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魏**果园原有的电力设施被供电部门发现不符合要求形成窃电而停电通知整改,由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整改通知单和计量故障差错处理工作单予以证明。故原判认定魏**称因李**等拒交电费、偷电而被停电与上述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正确。该次停电期间自7月8日至7月28日共计20天由温**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同时在魏**签名的用电检查整改通知单(其落款名为魏**)中的内容“7月13日用户说自己的果树干了,供电所想办法给该用户解决浇地困难,但用户又要求整改完了再用电”也可反映7月13日未向魏**的果园恢复供电。因此对魏**所称7月13日恢复供电的意见,亦不采信。因该果园使用电力抽取地下水浇灌,在上述停电期间不能浇灌当然产生减产损失,原判认定魏**作为果园发包方,对其电力设施不符合要求被停电负有责任,理应对承包人李**、李**、李**因停电而产生的减产损失予以赔偿亦正确。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果园2013年7月8日至29日停电及9月7日以后停电两次停电造成损失共计1060899.6元,原判根据两次停电的原因以及不同的月份缺水对枣树和果实的影响,确定魏**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此均持有异议,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此项主张,故对李**、李**、李**及魏**关于责任承担比例的主张,不予支持也正确。魏**无证据证明其在向李**等三承包人交付果园时同时交付了能正常使用的滴灌设施,故原判对其要求李**、李**、李**按照其委托新疆农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赔偿滴灌设施等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对魏**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次再审申诉期间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魏新朝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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