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