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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蒲春恒、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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