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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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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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