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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阿克**坡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2元(上诉人刘**预交),经审批退还上诉人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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