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张**。。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