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国防与被上诉人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靳国防及其委托代理人蒲春恒、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靳国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