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尔洪沙吾提与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尔洪沙吾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洪·沙吾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吐尔洪沙吾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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