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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洪·沙吾提与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尔洪沙吾提与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尔洪沙吾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洪·沙吾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吐尔洪沙吾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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