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余恒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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