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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吕**、李*、张**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朱**、唐**、吕**、张**、李*、第三人赣榆县水利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自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兴诉称,2014年1月12日,原告与赣**利局签订了《新沭河河道工程有偿管理协议》,赣**利局将新沭河左堤滩面范河闸以南362米起至连临高速公路高架桥止,宽为大堤内堤坡脚处至河口处,全长3900米,交由原告有偿管理。2014年1月14日,赣**利局及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清理让出。被告朱**、唐**、吕**、张**又非法发包给被告李*,被告强行占用河道滩地经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使用河道滩地不合法,被告撤离河道滩地养殖经营,不得妨碍原告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赣榆县水利局与原告张**签订《新沭河河道工程有偿管理协议》后并未将涉案的河滩交付给原告张**使用,涉案的河滩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原告张**并未取得涉案河滩的实际经营使用权,不能依据该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张**作为原告并不适格,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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