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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柳操子、李**债务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柳操子、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洛检民抗(2009)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0)洛*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洛*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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