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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陈**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陈**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09年8月3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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