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陈**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09年8月3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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