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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乌兰傲都乡畜牧站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乌兰傲都乡畜牧站债务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1995年1月20日作出(1994)前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于1998年2月2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兰傲都乡畜牧站给付羊毛款3855.5元,案件受理费284元。本院于1998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8)前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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