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材料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材料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9年8月18日作出(1999)前前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余**于2000年5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034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在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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