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赵**同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6年8月13日作出(1996)前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吴**于1997年3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民在字第36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