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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砖**民委员会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砖**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至2011年欠原告土地承包费10624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10624元及利息、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村委所诉我欠其10624元承包费属实,但是因为我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尚欠原告沂南县砖**民委员会自2006年度至2011年度的承包费计款10624元。原告方经催收未果于2012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10624元及利息、滞纳金。

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土地承包费10624元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予以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土地承包费10624元,被告亦表示认可,其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承包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滞纳金,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沂南县砖**民委员会承包费106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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