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马*文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马*文民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4年9月5日作出(1994)新法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执行人于1997年12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939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本案申请人夏**已死亡且无人继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4)新法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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